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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新昌县**街道**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4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至1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新昌县**街道已征收的**土地上盗窃沙朴树、野梨树等苗木共计六棵,经评估,合计价值人民币181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15日左右一天上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村**村狗槽塘环乡路边,窃得沙朴树一棵。

2.同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村**村环乡路边,窃得沙朴树一棵。

3.同月16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村**村狗槽塘环乡路边,窃得沙朴树二棵。

4.同月19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村**村东塘公路边,窃得野梨树一棵。

5.同月19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村**村石塘边,窃得野梨树一棵。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2月24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某已退还全部苗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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