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4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务工,住诸暨市**暨阳路**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2月2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帮助吴某某退回游戏账户内充值的钱为由,获得吴某某的苹果账号和密码。因退款操作失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产生盗窃想法,通过登录被害人吴某某的苹果账号,刷走账号内人民币3048元。
2020年2月2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将赃款退还并取得吴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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