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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二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村委会**村,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李某某借用一辆铲车干活,使用几天后铲车坏了,陈某某将铲车运到万宁市****墟的一家机动车修理店维修,因没配件维修而将铲车停放在修理店附近,然后将原由及停放地点告知李某某,李某某也到现场确认。2018年10月28日,陈某某瞒着李某某将铲车卖给废品收购店的林某某,得款1600元自己占有。经万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铲车的价值认定为人民币4950元。

案发后该铲车被追回返还李某某,陈某某家人已向李某某赔偿,李某某也对陈某某的行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已赔偿并达成和解,且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李高峰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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