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秀检一刑不诉〔2020〕Z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工地临时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居委会**村**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路**工地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抓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被害人邝某某停放在海口市秀英区**镇**路**超市门口处的一辆红黑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同年6月18日,陈某某在海口市秀英区**镇**路**银行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其处扣押被盗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5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从陈某某处扣押的财物已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蒙 姣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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