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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国营**总厂**队,现住海口市琼山区**路某出租屋。2018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11日14时23分许,被害人周某某背着书包,骑一辆自行车在海口市美兰区**大学校园里去上课,经过第三教学楼与第四教学楼之间的路段,被陈某某和一名男子同骑一辆电动车尾随身后并靠上去,乘周某某不备,坐在电动车后面的男子伸手将周某某后背书包外侧口袋的一部白色VIVOX21A手机盗走。2019年9月12日11时30分许,被害人韩某某下课后背着书包,取完快递就骑着电动车回紫荆公寓的宿舍途中,放在身后书包侧边兜里的一部华为P20手机被盗。2019年10月31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路**KTV抓获陈某某,从陈某某身上缴获华为P20手机一部,经核实,证实该手机系韩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11时30分许被盗的手机。经鉴定,一部华为P20手机价值人民币1762元,一部VIVOX21A价值人民币99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韩某某。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王宇翔


                    2020年3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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