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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9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乡**村**号。因盗窃嫌疑,2019年1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深圳市**有限公司**分公司管网运行部工作人员,负责宝安区**片区的管网巡查。巡查期间,陈某某发现位于宝安区**街道**大道**幼儿园附近地面堆放部分燃气管道,遂打电话给该管道的所有者深圳市**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林某某,要求借用部分燃气管道,林某某予以同意。随后,陈某某于2019年11月17日16时30分许来到上述管道堆放地点,将型号为250的燃气管道3根(其中2根厚壁,1根薄壁);型号为200的燃气管道(薄壁)1根;型号为63的燃气管道(薄壁)5根拖走后变卖给废品收购站(上述每根管道长度均为12米),获赃款人民币2500元。经鉴定核算,上述被盗燃气管道价格共计人民币10608元。

2019年12月15日12时 20分许,公安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深圳**分公司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抓获。案发后,陈某某家属已赔偿深圳市**有限公司人民币5650元并获得被害公司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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