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Z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1199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市**镇**村**组**号,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深圳市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于2020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科技有限公司(住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大厦**楼)主营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客户可以通过安装该公司开发运营的“有**”手机软件,绑定个人身份及银行卡后进行日常消费的支付与收取。2018年12月17日,该公司对“有**”进行了系统升级,升级后系统产生了漏洞:客户可在其银行卡信用额度为零的情况继续支付。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8年12月用其身份及银行卡在“有**”上进行注册、绑定。于当月在福建省厦门市住处,陈某某多次利用系统漏洞进行盗刷套现共计6000元人民币。
2020年6月1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福建省厦门市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15日,其家属代为退赔赃款6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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