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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伍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5时许,陈某某来到宜昌市伍家岗区桔城桔城小区1栋楼附近停车场,把手伸进停放于此的渝A****7号越野车内,将被害人康某某放在车后排座上钱包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

同日,陈某某将盗窃的2000元现金退还给被害人康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3.证人某某某的证言;4.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事后已全部退赃,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起诉。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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