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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和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贪图小便宜,多次在湘乡市范围内盗窃商铺门口的盆景和花盆。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的一天晚上1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骑摩托车窜至湘乡市**路,盗走被害人谭某某经营的美客美容美发店门口的白色瓷花盆2个。

2、2020年7月18日晚上1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骑摩托车窜至湘乡市火车站附近,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麓湘人家饭店门口的马尾葵盆栽一盆。

3、2020年8月19日晚上1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骑摩托车窜至湘乡市**路,盗走被害人周某某经营的形仔品牌童装店门口的白色瓷花盆1个。

4、2020年8月22日晚上1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骑摩托车窜至湘乡市火车站附近,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麓湘人家饭店门口的盆栽一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积极退赔了各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10月28日,湘乡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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