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镇**村**组。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底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黄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水泥厂内,盗窃废铁60斤。
2、2020年1月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黄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水泥厂内盗窃废铁50斤。
3.2020年1月1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黄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水泥厂内盗窃钢铁130斤,二人准备离开案发现场时被水泥厂抓获。
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次被盗废铁价值为174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陈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对二人予以谅解。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其犯盗窃罪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