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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Z8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5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西城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因为贪小便宜,把**局接入其家电表的电线拔出来,然后把**局的电线直接接入到其屋内的电路总开关,以此来窃电供其家里的空调等家电使用。2020年5月27日麻章**所发现陈某甲家用电异常后派用电检查员林某某等人到陈某甲家检查,发现陈某甲家非法窃电后就把陈某甲家窃电的电线拆掉并叫陈某甲到麻章**所补交电费,陈某甲不但没去补交电费,还在麻章**所的用电检查员离开其家后又把电线接上去继续窃电,五天后麻章**所的用电检查员去到陈某甲家检查发现陈某甲家又在继续窃电就再次拆掉陈某甲家非法窃电的电线并把其家的电表拆走,**所的同志走后陈某甲再次把电线接上去继续窃电,一共窃电三次。直到2020年8月5日麻章**所报案后陈某甲才停止窃电的行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家属与被害方麻章**所协商和解,由陈某甲补交**供电所电费9645.67元,得到被害方的谅解,被害方出具谅解书,请求检察机关给予陈某甲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予以从轻处理。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案发后陈某甲已与被害方协商和解,并得到谅解,能坦白交代,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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