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现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福建省龙海市**镇“**温泉”大厅门口台阶上拾得被害人郭某某的医保卡(卡号:3502********),先后四次在漳州市芗城区**龙文区等地的药店盗刷卡内余额购买药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2月21日9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持被害人郭某某的医保卡到漳州市龙文区**街的大参林药店消费价值人民币411.7元的药品;
2.2020年12月21日18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持上述医保卡到漳州市芗城区**路康佰家大药房消费价值人民币335元的药品;
3.2020年12月2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持上述医保卡到漳州市芗城区**路国大药房先后两次消费共价值人民币109.8元的药品;
4.2020年12月2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持上述医保卡到漳州市芗城区**路聚芝林药店消费价值人民币58元的药品。
2020年12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郭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有关书证;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理和自首情节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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