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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7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5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4月1日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先后30次到南安市**街道**超市内,盗走“心相印”牌湿巾共计96包,价值共计人民币288元。

2020年4月11日12时许,南安市溪美派出所接被害人陈某乙报警后,在南安市**街道**内抓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4月1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4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收款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黄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等: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盗窃数额较小,自愿认罪认罚,且作案时已达六十三周岁,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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