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刑不诉[2018]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安市**镇**村**号,户籍在福安市**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30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7年11月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福安市韩阳煌都小区门口的绿化带,盗走醉酒睡在该处的被害人游某某滑落在身旁的一部黑色苹果8手机,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649元。案发后,福安市公安局民警追回上述手机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提取笔录、领条、涉案手机照片等物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雷夏莹证言;被害人游某某陈述;陈某某供述和辩解;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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