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小区**座**梯**。因打架,于2017年8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南屿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8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骑电动车载着邓某某及小孩经过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五四北泰禾星巴克门口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五四北泰禾星巴克门口人行道上的冰锋牌电动车钥匙没拔,便上前直接将电动车骑走。2019年10月13日,在民警电话通知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骑着盗窃所得的电动车到案接受调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估价,被盗冰锋牌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3211元。涉案电动车已归还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车的物证照片;
2.书证及其他材料: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车发票、行驶证复印件、发还清单、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19】85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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