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灞检公诉刑不诉〔2014〕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住西安市灞桥区**号**楼**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4年7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1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路**网吧上网时,趁魏某某熟睡之际,盗走该魏白色OPPO手机一部并藏匿于西安市灞桥区**小区附近。后失主魏某某通过调取网吧监控找到陈某某,该陈将所盗手机归还失主。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惟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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