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10021979********,汉族,小学毕业,住许昌市魏都区**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11月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4时许,被害人史某某手机在五女店商业街遗失,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李某某捡到该手机后,于2019年10月26日16时至18时之间,使用该手机的微信零钱及微信绑定的光大银行卡于许昌市魏都区胖东来生活广场、大商新玛特商场以微信支付扫码支付的方式消费9笔,共计3030.7元。其中微信零钱支付消费6笔,共计2214.4元,微信绑定的光大银行卡支付消费3笔,共计816.3元。破案后已追回现金3100元退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到案后认罪认罚,被害人损失已追回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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