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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6********,汉族,中专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六枝特区平寨镇建设北路张某甲的水城羊肉粉馆上班时,采取秘密手段,将张某甲的手机支付宝打开扫其支付宝收款二维码,从张某甲手机支付宝里窃取2400元到其手机账上。同年11月29日18时许,陈某某又采取同样手段将张某甲支付宝里面的200元钱窃取到其手机账上。之后其就没有回张某甲的羊肉粉馆上班。同年11月30日张某甲发现手机支付宝里的2600元钱被盗,同年12月24日张某甲将陈某某扭送至六枝特区公安局。案发后,张梦怀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张某甲被盗的钱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vivo手机一部退回六枝特区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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