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现住赫章县城关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20年9月18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4日我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赫章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9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号牌为贵AFB***的三轮车到赫章县白果镇集中村西瓜种植大棚附近买鹅时,见到被害人史某某挂在大棚基地办公室屋檐下的画眉鸟,陈某某买鹅离开时便将该画眉鸟及鸟笼盗走。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史某某被盗画眉鸟价值4000元,被盗鸟笼价值为300元,被盗总价值为4300元。
2020年9月18日,赫章县公安局将史某某被盗的画眉鸟及鸟笼返还史某某。2020年9月23日,陈某某家人赔偿史某某人民币1860元,史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谅解陈某某。
2020年9月18日,陈某某主动到赫章县公安局白果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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