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3时许、2020年6月24日2时许,2020年6月27日4时许,在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708号“旅安居客栈”门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将旅安居客栈宾馆门口的一盆非洲茉莉、三盆吊兰盆栽盗走,被盗盆栽价值约为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2.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监控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念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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