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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98********,汉族,大学本科,中共预备党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现租住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栋**室。学生。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湖南省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法援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期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1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l、2019年8月底的一天凌晨l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来到在位于长沙市望城区***大酒店*楼的**网咖,趁人不注意用十字起窃取了8台电脑的酷睿I56400的CPU8块、七彩虹1050T14G的显卡8张和金士顿8G的内存条8根;随后,陈某某通过闲鱼APP销赃上述电脑配件获利人民币8000元(以下币种相同均为人民币)用于个人消费挥霍。经长沙市望城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配件小计价值8024元。

2.2019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陈某某来到位于长沙市天心区**镇的***网咖,趁人不注意用十字起窃取了2台电脑的酷睿I56400的CPU1块、英伟达1050的显卡2张和影驰8G的内存条2根。随后,陈某某通过闲鱼APP销赃上述电脑配件获利1280元用于个人消费挥霍。经认定,上述被盗配件小计价值1585.5元。

3、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陈某某来到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路**广场**楼的****生活馆,趁人不注意直接用手窃取了1台电脑的酷睿I54560的CPU1块、英伟达10603G的显卡l张和金士顿8G的内存条1根。随后,陈某某将上述电脑配件卖给一朋友获利1300元用于个人消费挥霍。经认定,上述被盗配件小计价值1050元。

4、2019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陈某某来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路*号的*****有限公司**分店,趁人不注意直接用手窃取了2台电脑的酷睿I57500T的CPU2块、金士顿16G的内存条2根。随后,陈某某通过闲鱼APP销赃上述电脑配件获利2230元用于个人消费挥霍。经认定,上述被盗配件小计价值1484元。

经长沙市望城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配件合计价值12143.5元嫌疑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通过其父亲赔偿了上述四家被盗网咖的损失共计106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关于涉案电脑配件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刘某甲、黄某某、刘某乙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网咖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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