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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益阳市朝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洞井***社区**区***号楼下,趁无人之际,采用搭线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价值为人民币2875元的红色银友牌(YY1251-A)摩托车。得手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该摩托车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抵押给雨花区洞井***社区**寄卖行,所得赃款已挥霍。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发还失主,被害人李某某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摩托车等物证;2、摩托车的合格证、购买凭证、谅解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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