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门检公诉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1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住门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门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门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底,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窜至门源县浩门镇东秀水三期3号楼6楼,在6楼楼道盗窃了607室住户马某甲之女马某乙在门前搭设的晾衣绳上晾晒的一条黑色女式打底裤,后将盗得的打底裤拿回家中进行欣赏后,于次日将盗得的打底裤扔到小区内的大垃圾箱内。
2.2019年3月底,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窜至门源县浩门镇东秀水三期3号楼5楼,在5楼楼道盗窃了506室住户甄某某在门前搭设的晾衣绳上晾晒的一条黑色女式打底裤,后将盗得的打底裤拿回家中进行欣赏后,于次日将盗得的打底裤扔到小区内的大垃圾箱内。
3.2019年4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窜至门源县浩门镇东秀水三期3号楼,在该楼6楼楼道内准备实施盗窃时,被该楼住户米某某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盗窃的财物均为女性内衣内裤,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陈玉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门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门源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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