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蜀检刑不诉〔2020〕29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身份证号码3403231994********,汉族,大专文化,上海***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部门主管,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区**栋**室,户籍地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3时2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从本市蜀山区雪霁路与田埠西路交口附近的淮北地锅鸡饭店出发,经雪霁路、长江西路(辅路)、振兴路、湖光路,沿湖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雪霁路交口时被交警查获,现场吹气测试其酒精含量为91mg/100,后被交警带至解放军901医院提取血样备检。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为 80.3mg/100,达到醉驾标准。
2019年10月24日,陈某某经电话通知到交警部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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