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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81979********,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天津市东丽区**街**路**号楼**门**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8日,天津**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就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前干涧东、乡村路南侧的四号旧厂区(即本案其中案发地之一)用于开发山野运动基地签订协议,由***公司负责上述地块的运营,合同承包期为10年。因涉案地块涉及人防工程,天津市体育局于2019年8月26日向***公司发函,要求其无条件配合市人防办组织地质勘查单位进场作业。受天津市人防办委托,***天津工程勘察院负责蓟州区下营镇前干涧村进行地质勘探,勘察范围与***公司负责地块大部分重叠。期间,***公司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补偿款的问题,并举报至天津市企业家服务处。2019年11月29日,蓟州区土地整理中心***张某某受蓟州区人民政府的委派,与***公司接洽,承诺在2019年12月12日前先拨付400万元,用于解决员工工资、失业补偿、项目建设工程欠款等,但上述款项一直未补偿到位。2020年1月9日,***公司负责上述地块经营的股东陈某某、刘某某、齐某某、赵某某预谋通过阻止勘察队施工的方式,与相关部门解决补偿款问题。次日,四人驾车到达施工现场,将别克商务车堵住入口阻挠工人入场施工,齐某某、陈某某进入施工现场将临时搭建的塑料布水池捅破,后陈某某独自上山,沿途发现对六处勘探现场叠放着无任何特殊防护措施岩心,陈某某因一时气愤,将六处叠放整齐的岩心箱踹翻,致岩心顺序混乱而无法使用。经北京***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上述地块勘察损失共计763095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天津工程勘察院达成协议,由陈某某赔偿60万元,该60万由涉案地块的补偿款到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天津工程勘察院对陈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图片、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惠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但本案事出有因,涉案地块征地补偿款尚未补偿到位,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无再犯可能性,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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