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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8********,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住普宁市**街道**幢**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同案人陈某乙、罗某甲(均不起诉)一家居住普宁市流沙街道泗竹某某村翠竹园小区5街锦盛某某。2019年10月24日凌晨,陈某乙、罗某甲在家中时,突然停电,便到住家楼下查看,发现是被害人罗某乙林无故将电表保险盖拔掉所致。外出的陈某甲得知情况后驾驶汽车赶回住家楼下,受到罗某乙林捶打汽车车头盖的挑衅,恼怒之下遂与罗某甲、陈某乙三人一起殴打伤害罗某乙林,致罗某乙林腰背部横突骨折。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乙林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乙、罗某甲一方某某被害人罗某乙林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人民币68万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但鉴于陈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自愿如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本案以和解结案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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