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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住湖南省株洲县朱亭镇朱家龙村兴某某11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普宁市**院**,于2019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晚上20时某某,同案人陈某乙(不起诉)与被害人李某某府在广东省普宁市纺织产业生态园宿舍中因务工的问题发生纠纷,同案人陈某乙用手掌打被害人李某某府的脸部二下,又关掉电灯后,同案人陈某乙、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等人对被害人李某某府的头部、胁部等部位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李某某府受伤。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李某某府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9月4日,同案人陈某乙、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府已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8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请求不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以和解结案,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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