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11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苑**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汉娇,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9日至10月2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索要债务,指使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强行住进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中央花苑11幢101室龚某某家中,经龚某某家人多次报警要求其离开仍拒不离开,龚 某某其家属被迫在外居住三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梅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龚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