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广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通过运营“**精品”的电商网站平台,以“共享经济”为名设立奖励制度,掩饰返利真实来源,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平台商家,利用多种复杂的奖励机制在全国范围内构建了一个金字塔型会员体系,从中骗取钱财,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该平台通过发展下家商家领取提成,直接发展第一代商家可以领取5%的提成,间接发展第二代商家可以领取2%的提成。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直接发展下家数310家,全部下家数4429家,推荐奖励金额32145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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