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93********,汉族,小学文化,系青岛**科技有限公司岳某某的生活助理,户籍在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入职青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担任岳**的生活助理,在明知公司的主要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涉嫌传销模式的情况下,负责岳本华的日常生活安排。在陈某某任职期间,从青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获取报酬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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