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李书嘉、王倩,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同案被告人石某某宣传和介绍加入“博鑫洗码”投资理财组织(该组织以下线发展人员吸收的资金数额为基础进行返利的方式吸收资金),陈某某向石某某缴纳1万元费用成为该组织会员。后直至2019年8月份期间,其又发展了下线郝某某、英某某等人,并收取下线转来的资金20万元左右,将收取的钱款上交给上线石某某,陈某某从中获利3000元左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仅发展了自己的亲朋好友,且加入该组织时间短,社会危害性不大,在传销组织中所起作用不大,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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