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刑不诉〔2021〕5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开网约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社区**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祖兴,系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18日至7月16日)。
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9月1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用本人的身份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理财平台注册账号,账号的ID号为“14****”。2018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该平台的考试成为站长。成为传销组织“乾易通”平台的站长后,以在该平台上购物消费返利的方式,以购买产品、发展下线、缴纳付费的方式,以购买积分可以提现也可以消费为诱饵,在互联网上吸引参加者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开展传销活动。经查,该“乾易通”平台于2018年6月18日关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会员类型为普通会员。经湖南励胜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下级会员账号213个,共7层。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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