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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公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51962********,汉族,大学本科,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栋,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1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重新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1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底,吴某某、樊某、潘某某(均己判决)分别以市场、技术、资金入股,合伙注册成立北京**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经营“pos”手机销售业务。吴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开拓销售市场;樊某担任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潘某某负责出资,分管人事、财务工作及进购“POS”手机。为了迅速销售手机,获取高额利润,在没有取得直销许可证的情况下,吴某某提出以“会员制”直销模式进行销售,并获得樊某、潘某某的认可,该三人一致决定利用北京**公司以“会员制”模式销售手机。依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涉嫌以传销手段销售品。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17日,北京**公司在没有取得直销牌照情况下,设立创业奖、无限财富奖、报单奖等诱惑性奖励,鼓动他人参与其传销活动,通过会员间“口口相传”、召开全国招商会等方式扩展其会员网络,以6000元/台的高价销售联银通“Pos”手机(成本800-1000元/台),每购买其一台手机,即可在北京**公司后台会员管理系统注册成为公司会员,以具备发展下线获得奖励的资格。会员可以分A、B区两两复制发展下线,当A,B区累计发展新会员20名,就可以开设C区来发展下线。为了鼓励会员不断发展新下线购买联银通“pos”手机,北京**公司设立了创业奖(A、B区每发展一名下线返100元直至20层出局)、无限财富奖(C区每发展一名下线返1000元奖励)、报单奖(服务中心会员每报单一次获50元奖励),根据会员发展下线情况以电子币(1电子币相当于1人民币)形式奖励到会员帐户,会员再将电子币提现成人民币或者用电子币抵扣其发展的会员的购机款。在此期间,北京**公司累计发展会员7000余名,销售"Pos”手机7000多台,会员涉及湖南、北京、山东、广东等多省,涉案金额达4200多万元,其中吴某某五个专门收款账号共计收取会员传销资金17312593.6元,会员使用2400余万元电子币转为报单币购买手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2年5月17日接手北京**公司的市场业务和原有会员,并成立商量(天津**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继续通过北京**公司原有传销模式,鼓动他人参与其传销活动,从2012年5月17日至2012年7月份期间,新发展会员570人,收取传销资金301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某某是不是实施组织领导了传销活动?是不是在传销活动中有销售、经营、宣传的行为?是不是形成了传销的层级无证据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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