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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3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21965********,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住四川省新津县**镇**村**组**号。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于2018年10月,经郑某某的发展,加入“民间小额保本理财”传销组织,向郑某某交纳入会费50300元,成为该组织的三星会员、郑某某的下线,2019年春节后,该邀约许某某来青向其介绍该传销项目,期间陈某某安排许某某在郑某某家中吃住。2019年2月24日至25日,陈某某多次带领许某某外出听传销宣传课,2019年2月25日下午,陈某某带领许某某参加郑某某在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组织的传销课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本院认为,陈某某未成功发展下线人员,且其本身处于该组织的最低层,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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