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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镇**村*组,原龙里县圣锦驾校科目二考场安全员。因涉嫌犯有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龙里县圣锦驾校校长刘某甲(另案处理)安排刘某戊采购了龙里县圣锦驾校科目二考试作弊对讲机,由时任驾校总教练的黄某某(另案处理)安排苍某某、罗某甲、刘某丁、陈某某等人在考试车上安装作弊的对讲机,由邵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刘某己(另案处理)、魏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在科目二考场办公楼通过对讲机向科目二考试过程中的学员喊话作弊。需要作弊的普通学员交给驾校教练员作弊费用600元,教练员私留200元,其余400元交给罗某某,由罗某某交给刘某甲, 每作弊通过一名科目二学员,驾校拿出100元给黄某某、罗某某以及帮助作弊的教练员、安全员等人私分。VIP学员考科目二时,也是采取同样的喊话方式进行作弊,但不再另交作弊费,作弊费用由其教练员负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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