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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龙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连某某、胡某某、马某某、孙某某等人涉嫌先后注册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7年4月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连某某,股东:胡某某、马某某、孙某某)、深圳市前海**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某甲,监事:孙某某)、深圳市前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监事:孙某某),租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号(公司总部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室(技术部门地址)、杭州市江干区金沙湖**室(杭州分公司地址)等办公场所,涉嫌以推广《帝王房中术》、《性福之道》等性教育课程为名实施诈骗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经侦查查明,会费是该团伙的唯一收入来源,以连某某为首的团伙以提高赠送会员名额、高额返佣等极具吸引力的方式来快速发展层级,引诱下层 会员缴纳更多会员升级会员,并自上而下进行提成。经统计财务报表数据,已到案嫌疑人大概共发展了4600多名各级合伙人,总会员费约近2000万元。 

该犯罪团伙收取会员费的模式主要有三种:微信收款二维码、支付宝收款二维码、POS机收款,合伙人交纳的大部分费用最终进入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由财务部将对公账户上的钱转到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前海**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控制的对公账户,经江某某处理后回款至连某某团伙控制的私人银行账户。在此过程中,以江某某为首的做账团伙从中抽取8%的佣金。

犯罪嫌疑人江某某系前海**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江某某妻子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其承认协助连某某团伙注册了深圳市前海**技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认经孙某某介绍后与曹某某对接,通过**文化传媒(深圳)有限公司等公司为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洗钱偷税漏税业务,自2018年9月开始,每月金额月十万元。民警依法在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财务室、前海**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办公室共搜查出33张涉案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1032344元。据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会计林某某供述:其中9张(金额合计10364元)系有真实交易产生的发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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