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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公刑不诉〔2019〕4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74********,汉族,硕士研究生,原系威海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威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威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现居住于威海市环翠区**号**室。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亮,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2018年4月9日、2018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威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是该公司股东之一,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办理成立公司事务。威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到帐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分别于2012年12月17日、12月21日,挪用其中的37万元用于办理其个人经营的威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威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资;2013年1月4日又挪用其中41701.09元用于威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加盟汉庭连锁酒店的管理费。

2、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于2014年3月至4月份,虚构其曾代公司向山东威海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空调费共计171万元的事实,安排公司会计在威海珈诚汉卿公司帐目中记入共171万元的空调费支出,并由会计人员以珈诚汉卿公司名义向陈某某个人开具借据,虚构威海珈诚汉卿公司对其个人的巨额债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移送侦查机关。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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