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2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家住浙江省浦江县**镇**村**区**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义乌市**有限公司担任会计期间,通过支付宝转账、虚构事实向公司开具预支单、非正常充值公司购物卡的方式侵占了公司共计人民币65588.71元的财物用于个人消费。2020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浦江县**镇**村**区**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其亲属已向义乌市**有限公司退赔完毕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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