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64********,小学文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镇**社区**路**号,住址同户籍。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7日至同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1月1日至同年11月15日)。
宁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宁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甲(另处理)伙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伪造了**公司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酒店)的《酒店长住合同书》后,在2019年6月27日,安排从事**公司财务工作的女儿杨某乙从**公司借出70万元资金,将其中的34万元以预付“酒店住宿费”、“预付住宿房间损坏赔偿费用”等名义转入杨某甲个人账户及“**酒店”账户。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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