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67********,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系福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苏州**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合伙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华**号**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1月30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 年8 月至9 月间,苏州**股权投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按照**中心股东达成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将**中心持有的**电源股份有限公司6.72%股权以40.5 亿元市值分别转让给青岛**基金企业、青岛**卓优合伙企业、嘉兴**合伙企业、嘉兴**合伙企业,转让收益合计人民币27216 万元。按前述达成的《合伙人会议决议》,**中心其他合伙人陆某甲、严某某、黄某某、陆某乙可分配收益以市值33 亿元计算,扣除**中心应付北京**地产公司1亿元还款及143万元利息,合伙人可分配收益共计人民币12033万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利用担任**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务之便,将所有转让款转账至本人民生银行账户,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债务,实际侵占金额为人民币6317.2 万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退还人民币1000 万元至**中心民生银行苏州吴中支行账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属合伙人间的普通商业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存疑,理由如下:首先,陈某某归案后辩称未将企业资金用于约定的收益分配,系因合伙人间就部分经营费用是否从收益中扣除未达成合意,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该辩解,能否据此认定为侵吞行为存疑;其次,**中心合伙人有向本合伙企业借用资金的先例,陈某某辩称将合伙企业资金转出行为系借用行为,认定侵吞、挪用行为存疑;最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雄厚资产实力,具备足额偿还能力,案发后也确归还了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收益,故陈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存疑。综上,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不符合起诉条件。另外,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间,陈某某已退还其他合伙人全部收益。且陈某某本人系上市民营企业董事长,从依法保护保障民营企业发展考虑,亦无起诉必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