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罗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威,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下田心村民小组14号,暂住深圳市宝安区**村**栋**楼。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本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威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威应聘至深圳市**源贸易有限公司任业务员,负责向客户推销本公司的产品及收取客户的货款。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3月4日期间,陈某甲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收取客户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36227.9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及网络赌博。2019年3月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威上述行为被公司发现后,当日退还赃款人民币31234元。2019年3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威家属积极退赔被害公司,被害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陈某甲威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某某、及时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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