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横检一部刑检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6********,汉族,小学文化,案发前系珠海横琴**有限公司(对外营业称**旅行社,以下简称**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号,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刑事拘留(延长至同年7月9日),同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单位)有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延长时间从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2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夏天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就职于**公司,负责接待客户、预订酒店、收银、支付转账等工作。2019年5月17日、5月1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上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收取客户支付公司的预订费人民币19999元及登录公司支付宝、手机银行账户分6次转走公司人民币19万元款项至其本人账户及他人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19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公司退还人民币12万元,并就余下款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还款期限、方式和数额,取得**公司谅解。同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前往珠海市公安局横琴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分6次还清剩余款项。
本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结合全案事实证据,虽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一开始有短暂逃避行为,但其有与**公司取得联系,且具有还款的意思表示和积极还款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具有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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