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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6********,汉族,专科毕业,湖南省平江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住长沙县**街道**单元**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7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文兵,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20年1月2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还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宝德融资租赁(上海**公司(以下简称宝德公司)长沙区域的销售人员,该公司在长沙区域的办公地点为长沙县**市场**栋龙行天顺店,主要业务系为购买车辆的客户提供抵押贷款服务等融资租赁服务,贷款范围包括购车款及保险费用等;陈某某的主要职责为向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并提供如替客户购买汽车保险等增值服务;该公司在提供车辆贷款业务时,客户可选择在其公司或在购车行购买车辆保险。2018年8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客户办理车辆融资租赁服务时,向公司谎称客户需在购车行购买车辆保险,向客户谎称需由其代为购买保险,在未实际购买保险的情况下,向公司及客户提供虚假保险单,使得公司及客户均误以为该保险已实际购买,公司将合同约定的保险贷款费用支付至陈某某提供的备案车行账户;客户在虚假保单费用超过保险贷款费用部分时,将超额部分支付给陈某某,从公司获取金额共计66800元,向客户收取金额共计10450.47元,涉案金额共计77250.47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9日,宝德公司为客户张达提供车辆抵押借款服务,借款服务合同约定保险费借款金额5300元;,陈某某经办该业务时,伪造金额为4122.95元的虚假保险单交予公司,使得公司将该款项转账至陈某某提供的账户,侵占该5300元。

2.2018年10月30日,宝德公司为客户邓维林提供车辆抵押借款服务,借款服务合同约定保险费借款金额4300元;陈某某经办该业务时,伪造金额为4341.41元的虚假保险单交予公司,使得公司将该款项转账至陈某某提供的账户,侵占该4300元。

3.2018年11月23日,宝德公司为客户刘银鑫提供车辆抵押借款服务,借款服务合同约定保险费借款金额5600元;陈某某经办该业务时,伪造金额为5641.49元的虚假保险单交予公司,使得公司将该款项转账至陈某某提供的账户,侵占该5600元。

4.2018年10月17日,宝德公司为客户陈明秋提供车辆抵押借款服务,借款服务合同约定保险费借款金额6600元;陈某某经办该业务时,伪造金额为10562.52元的虚假保险单交予公司,使得公司将该款项转账至陈某某提供的账户,侵占该6600元;同时告知客户陈明秋,使得陈明秋将超过合同借款金额的3962.52元支付给陈某某。

5.2018年12月3日,宝德公司为客户陈岳南提供车辆抵押借款服务,借款服务合同约定保险费借款金额4400元;陈某某经办该业务时,伪造金额为3641.94元的虚假保险单交予公司,使得公司将该款项转账至陈某某提供的账户,侵占该4400元。

6.2018年11月16日,宝德公司为客户李宏武提供车辆抵押借款服务,借款服务合同约定保险费借款金额5000元;陈某某经办该业务时,伪造金额为4953.15元的虚假保险单交予公司,使得公司将该款项转账至陈某某提供的账户,侵占该5000元。

7.2018年11月5日,宝德公司为客户陈雅倩提供车辆抵押借款服务,借款服务合同约定保险费借款金额4800元;陈某某经办该业务时,伪造金额为4808.4元的虚假保险单交予公司,使得公司将该款项转账至陈某某提供的账户,侵占该4800元。

8.2018年11月5日,宝德公司为客户涂选文提供车辆抵押借款服务,借款服务合同约定保险费借款金额5500元;陈某某经办该业务时,伪造金额为5527.92元的虚假保险单交予公司,使得公司将该款项转账至陈某某提供的账户,侵占该5500元。

9.2018年11月1日,宝德公司为客户余涌军提供车辆抵押借款服务,借款服务合同约定保险费借款金额4500元;陈某某经办该业务时,伪造金额为4559.24元的虚假保险单交予公司,使得公司将该款项转账至陈某某提供的账户,侵占该4500元。

10.2018年11月14日,宝德公司为客户曾令风提供车辆抵押借款服务,借款服务合同约定保险费借款金额7700元;陈某某经办该业务时,伪造金额为14187.95元的虚假保险单交予公司,使得公司将该款项转账至陈某某提供的账户,侵占该7700元;并告知客户曾令风,使得曾令风将超过借款金额的6487.95元支付给陈某某。

11.2018年10月18日,宝德公司为客户孙福周提供车辆抵押借款服务,借款服务合同约定保险费借款金额4900元;陈某某经办该业务时,伪造金额为4628.63元的虚假保险单交予公司,使得公司将该款项转账至陈某某提供的账户,侵占该4900元。

12.2018年10月12日,宝德公司为客户卢亚魁提供车辆抵押借款服务,借款服务合同约定保险费借款金额4600元;陈某某经办该业务时,伪造金额为4555.02元的虚假保险单交予公司,使得公司将该款项转账至陈某某提供的账户,侵占该4600元。

13.2018年10月18日,宝德公司为客户谭柳提供车辆抵押借款服务,借款服务合同约定保险费借款金额3600元;陈某某经办该业务时,伪造金额为3677.27元的虚假保险单交予公司,使得公司将该款项转账至陈某某提供的账户,侵占该3600元。

2019年7月7日,民警接报警后至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鑫贸大楼将陈某某传唤到案。

案发后,宝德公司补买了相关车辆的保险;2019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家属退赔77000元至宝德公司,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借款服务合同、虚假保险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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