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公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3********,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大学文化,**有限公司工程师,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街道**社区**路**号,住益阳市赫山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德明,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7日、2020年5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2020年4月7日、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益阳市赫山区**路的**小区在交房后,因小区管理问题导致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激化,**小区业委会多次代表业主就小区停水、电梯、地面停车等问题到市政府上访,虽然政府多次组织双方协商,但一直未能解决。2019年11月4日,**小区因开发商欠缴水费再次被停水。11月5日晚上8点,**小区业委会召开会议讨论如何解决小区停水等存在问题,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为业委会副主任参加了会议。经过讨论,业委会决定第二天早上在小区东门附近召开业主大会,发动全体业主维权,之后在业主微信群发布了该消息。11月6日早上9点左右,**小区数百名业主聚集在东门,业委会主任李某某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先后向广大业主发言。陈某某在发言中煽动业主拆除开发商停车收费岗亭、栏杆,通过堵塞**路交通的方式造成影响,引起政府重视来维权。在陈某某的煽动下,数百名业主打着维权的旗号涌入**路,阻拦来往车辆,造成**路交通中断两个多小时,直到近12时才被执勤的公安民警强行疏散。
2019年11月15日上午10时许,陈某某主动向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投案。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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