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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日,在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西垅村,潘某甲、潘某乙(**组组长)、何某某(**组组长)、王某甲(**组组长)(均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及村民陈某某、杨某某、王某乙等人,在陈某某家附近讨论附近铜陵**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污染问题。陈某某提出以堵路方式要求政府出面解决此事,其余人员表示同意,当晚三名村民组长通知各自村民第二日堵路。此后7月2日至14日、8月20日至27日、9月2日至17日,**组、**组、**组30余名村民在该村停何大坝,**公司车辆出入唯一通道处,先后三次采取在道路中间搭棚、24小时轮流值班的手段开始堵路,将**公司运输危废车辆及上下班大巴车拦截,要求该公司解决生产污染。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积极参与并邀集其他村民参与堵路。以上三次堵路,持续时间累计长达34天,致使**公司生产无法进行,造成经济损失31万余元。案发后,陈某某已取得**公司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陵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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