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3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再次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9日补充侦查后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2月17日16时许,陈某某在兰陵县神山镇东新庄村,因琐事与李某某及其妻子密某某等人发生打斗,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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