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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聚众斗殴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天津市津南区**镇**村**排**号(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室)。2019年1月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延期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查明:

2018年8月22日23时许,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李某某、马某某(二人已判刑)及吕某某、南某某(二人已判刑)等人以乘车出去玩原由,从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搭乘南某某所驾车辆出行,途中其虽然知晓此次欲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打架,但其乘车至位于中塘镇“潮辣烧烤”事先由他人约定斗殴地点处后,并未参与辱骂对方及殴斗。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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