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2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0月25日11时40分许,杨某甲(已判)带领杨某乙(已判)、王某某(已被解除取保候审)、“邵某某”(身份不明)来到临海市**镇**村向朱某某讨要朱某某女儿陈某乙向其借去的债务,在要债的过程中邵某某打了朱某某耳光。朱某某女婿陈某丙(已判)得知后,纠集陈某丁(已判)、陈某戊(已判)等人到**旅游接待中心与杨某甲、杨某乙、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已判)等人理论,后双方发生冲突,被在场的胡某某、朱某某等人劝止。陈某丙回到“**”公司后电话纠集陈某己(已判)、吴某某(已判)、陈某甲等十余人并准备了砍刀、关公刀等打架工具准备找杨某甲等人打架。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在陈某丙离开后预计到对方可能会再次回来打架,遂纠集了郝某某(已判)等人,郝某某又纠集了李某某(已判)等人,准备了打架工具。杨某乙等人在**旅游接待中心门口等。当日13时30分许,双方持械在**旅游接待中心门口发生了斗殴。打架斗殴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陈某甲持刀冲向对方积极参与斗殴。陈某甲在打架过程中其头部被打伤,后陈某丙一方人员被打跑,犯罪嫌疑人田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郝某某、李某某等人一起用手里的工具将陈某丙遗留在现场的一辆牌照为浙J2****的白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进行砍敲砸毁坏。经临海市公安局法医室鉴定,陈某甲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被损毁的牌照为浙J2****的白色丰田凯美瑞轿车,经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该车的损失价值为6966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陈某甲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因此,本案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