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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聚众斗殴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001X,瑶族,学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镇**公司住宿楼**楼***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上旬,黄某某告诉王某某,其与同学陈某某有点矛盾。同年7月11日,王某某通过QQ与陈某某协商未果,遂邀约到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公园私下解决。随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纠集龙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等人,王某某(另案处理)纠集黄某某、麦某某,到富阳镇**公园门楼处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龙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等人将王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10月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自首情节,及酌定从轻处罚的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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