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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假诉讼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Z7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花园**栋**房。2020年4月22日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文冲,广东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证号:14408201210071883。

本案由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10月,李某某在承建**公司名下位于遂溪县**镇**村**国道西的****项目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陈某某的工程队进行施工。2015年至2016年期间,因资金短缺李某某先后向**公司的法人代表梁某某借款共约二百二十万元人民币。2016年9月,因****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工,梁某某、陈某某分别向李某某追讨借款及工程款。李某某得知遂溪县人民法院即将对****项目的土地进行公开拍卖后,为了能从拍卖所得款中拿到资金偿还给梁某某及陈某某。李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等人商定,由**公司与**公司签订假的《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把陈某某工程队在****项目中的工程量(工程款约为五十万元人民币)归于**公司的名下,诉讼成功后陈某某将得到一百万元工程款。2016年11月梁某某利用虚假的《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项目各分项分部工程费用》、《工地费用报销表》、《****项目部工人工资表》等证据,向遂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诉讼标的379.04万元人民币。经遂溪县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认定**公司与**公司的合同有效,要求**公司向**公司支付379.04万元人民币,并出具调解书结案处理。遂溪县人民法院认为该债权属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讼,依法获得优先受偿权并作出了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本院认为,陈某某、梁某某与李某某之间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采取伪造证据的手段篡改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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